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该怎么申请与认定
根据国务院组织制定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(暂行)》条例,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申请与认定的说明如下: 第四章: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,可根据电子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,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。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,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,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。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和换证申报,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,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。 第十五条 申请信息集成资质认定的企业(以下称申请企业)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。 (一)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。 (二)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。 (三)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,并认同本管理办法。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。 (一)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
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该怎么申请与认定
根据国务院组织制定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(暂行)》条例,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申请与认定的说明如下: 第四章: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,可根据电子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,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。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根据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,按照先由评审机构评审,再由电子联合会审定的程序进行。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分为新申报和换证申报,除特别规定的事项外,新申报和换证申报的评定条件及认定程序相同。 第十五条 申请信息集成资质认定的企业(以下称申请企业)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。 (一)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。 (二)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。 (三)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,并认同本管理办法。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程序如下。 (一)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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